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一般由双方共同承担,共同偿还。若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首先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向银行贷款用于购买家庭住房,这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有夫妻一方为了家庭日常开销如买菜、支付水电费等以个人名义所借的债务,同样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债务的分割方式。当夫妻决定离婚时,对于共同债务的处理,首先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偿还。比如夫妻共同拥有一套房产和一些存款,在偿还共同债务时,可以先将存款用于偿债,若存款不够,再考虑对房产进行处置。
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夫妻双方的财产是各自所有的情况,那么就需要双方通过协商来达成债务清偿的协议。双方可以根据各自的经济状况、债务形成的原因等因素,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债务份额。
然而,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协议,此时就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双方的经济能力、债务的用途等,以公平合理的原则来确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债务比例。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共同债务进行了分割,但对于债权人来说,其仍然有权要求夫妻任何一方承担全部的债务。承担了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债务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