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私存但未挪用,一般会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款私存行为的性质及危害。公款私存是将单位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行为。即便未进行挪用,这种行为也严重违反了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破坏了正常的财务管理秩序,容易滋生腐败问题,损害了党和国家、集体的利益。公款的管理和存储有着严格的规定,目的是保障资金的安全、透明和合理使用,公款私存使资金脱离了正常监管,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党纪处理依据。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干部实施公款私存行为,属于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该条例对不同情节的违纪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分标准。对于公款私存但未挪用这种情况,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来判断情节轻重。这些因素包括公款私存的金额大小、持续时间长短、是否造成不良影响等。
不同情节的处分。如果情节较轻,例如公款私存金额较小、时间较短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一般会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警告是一种较轻的纪律处分,主要是对违纪党员进行告诫;严重警告则程度稍重,仍然属于比较轻的处分档次。当情节较重时,如公款私存金额较大、持续时间较长或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不良影响,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撤销党内职务意味着撤销违纪党员在党内担任的相关职务;留党察看则是让党员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党籍,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情节严重的情况,比如涉及金额特别巨大、造成了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等,会给予开除党籍的最严厉处分。
在实际处理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会严格遵循规定和程序,准确认定事实、区分情节,确保党纪处分的公平、公正和适当。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