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迁户口需要办理一系列手续,通常包括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持相关材料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户政科签发《准迁证》、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最后持迁移证和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在办理离婚迁户口手续时,首先是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这一步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明材料,比如个人身份证、离婚证等,以证明自身的身份以及离婚的事实情况,迁入地派出所会根据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判断是否符合迁入条件。
若迁入地派出所审核通过,同意迁入,接下来就要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会为其开具户籍证明。这个户籍证明是证明当事人户籍信息的重要文件,在后续的迁移手续中起到关键作用。
拿到户籍证明后,需要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户政科会对提交的所有材料进行再次审核,若审核通过,会签发《准迁证》。《准迁证》是办理户口迁移的重要凭证,有了它才能进行后续的迁出和迁入操作。
持《准迁证》回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派出所会开具迁移证。迁移证是证明户口已从原户籍所在地迁出的文件。最后,持迁移证和身份证前往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完成户口迁移。
不同地区对于离婚迁户口的具体手续和要求可能会有所差异,在办理之前,建议先咨询当地的户籍管理部门,了解详细的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以确保手续能够顺利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