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优先权不及于土地使用权。工程款优先权仅针对建设工程的价值部分,并不包含土地使用权价值。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里明确指出是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而非包含土地使用权的整体价值。
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分析,该权利设立的初衷主要是为了保障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投入的劳动和材料成本等能够得到优先受偿。建设工程是承包人通过劳动和资金投入建造而成,而土地使用权并非承包人的投入,所以不应纳入优先受偿范围。比如,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承包商建设的房屋等建筑物才是其劳动成果体现,土地是开发商通过出让等方式从国家获取,并非承包商的贡献范畴。
从实际操作层面,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工程款优先权案件时,通常会将建设工程的价值和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进行区分。在对建设工程进行拍卖、折价时,会单独评估建设工程的价值,以该价值来确定承包人的优先受偿范围,而不涉及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折价款项。所以,综合各方面因素,工程款优先权是不及于土地使用权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