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主要区别体现在发生原因、程序、经济补偿等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是基于双方的意愿或一方的法定解除权;终止劳动合同多是基于法定情形的出现。
一、发生原因不同。解除劳动合同分为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法定解除则是在出现法定情形时,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合同是基于法定情形的出现,如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
二、程序不同。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相对复杂。协商解除时,双方需就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解除协议。法定解除时,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通知对方,并且有些情况下需要提前通知。例如,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而终止劳动合同,一般在法定情形出现时,劳动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双方再进行特别的协商或通知程序,但用人单位仍需履行一些后续义务,如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等。
三、经济补偿不同。在解除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或者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而在终止劳动合同中,除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法律后果不同。解除劳动合同可能会涉及到违约责任的承担,如果一方违反解除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终止劳动合同一般是基于法定情形的正常结束,通常不存在违约责任的问题,但用人单位仍需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