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要法律依据。其中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一规定明确了两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一方面,对于人身权益的侵害,强调了“严重精神损害”这一条件,意味着并非所有的人身权益受侵害都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只有达到严重程度才行,比如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残疾,使其遭受巨大的心理创伤,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就可能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对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侵害,也需满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以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两个条件,像祖传的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照片被故意损毁,照片所有人因此遭受严重精神痛苦,就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还有专门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请求主体、赔偿数额的确定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其进一步明确了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司法解释规定要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
此外,在一些特别法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也涉及到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这里的损失就可能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