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书一般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如果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经复议或诉讼程序后维持原认定结果的,工伤认定书的效力最终确定。
根据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工伤认定书一经作出,只要其形式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通常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这种效力意味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后续的工伤赔偿等事宜处理中,要以此为重要依据。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会存在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能。比如,用人单位可能认为该职工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范围等情况。此时,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也就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工伤认定决定的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但如果经过复议机关维持原工伤认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求维持原认定结果的,那么工伤认定书就具有了最终确定的法律效力,双方都需要严格按照该认定书的内容来处理后续的工伤赔偿等相关事务,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正常的劳动秩序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