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他人署名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和著作权中的署名权。
从姓名权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假冒他人署名,本质上就是盗用、假冒他人姓名的行为,这种行为未经权利人的同意,擅自使用其姓名,使得公众可能会对相关作品或者活动的真实归属产生误解,从而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例如,在一些商业宣传中,不法商家假冒知名人士的姓名进行产品推广,这就明显侵犯了该知名人士的姓名权。
从著作权中的署名权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是著作权中的一项重要人身权利,它体现了作者与作品之间的身份关联。假冒他人署名在作品上,会使公众误以为该作品是被假冒者创作的。这不仅会损害被假冒者的声誉,因为如果作品质量不佳或者存在不良内容,会影响到被假冒者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同时也会扰乱正常的文化市场秩序。比如,有人假冒著名画家的署名来售卖所谓的“画作”,这既侵犯了画家的署名权,也欺骗了消费者。
当发生假冒他人署名的情况时,被侵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