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孩子但男方不肯离婚,可通过协议和诉讼两种途径解决。若能协商一致,可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婚姻关系中,当出现有孩子而男方不肯离婚的情况时,首先可以考虑协议离婚的方式。协议离婚是一种相对平和、高效的方式。双方可以就离婚意愿、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问题进行深入的沟通和协商。对于子女抚养问题,要综合考虑孩子的年龄、意愿、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因素,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以及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金额。在财产分割方面,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并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进行合理分配。如果经过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男方愿意改变态度,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就可以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然后,双方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即解除。
若协议离婚无法达成,那么就只能选择诉讼离婚。诉讼离婚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要向法院提供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如果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对于财产分割,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要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遵守诉讼程序和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