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交社保滞纳金一般由用人单位承担,但如果是个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补缴社保产生滞纳金,则由个人缴纳。

在劳动关系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这是因为用人单位有义务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这是其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该义务导致需要补缴社保,产生的滞纳金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例如,某公司因资金周转问题,未按时为员工缴纳社保,几个月后进行补缴时,产生的滞纳金就应当由该公司来支付。

而对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个人来说,他们自己负责社保费用的缴纳。如果个人未按时缴纳社保,在后续进行补缴时产生的滞纳金,就需要由个人自行承担。比如,一位灵活就业者因疏忽忘记按时缴纳社保,一段时间后想起来进行补缴,此时产生的滞纳金就只能由其个人负担。

不过,在实际情况中可能会存在一些特殊情形。比如,员工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由员工承担部分或全部滞纳金,但这种协商必须是双方自愿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如果是由于社保经办机构的原因导致社保未按时缴纳,那么通常不应该收取滞纳金。总之,明确滞纳金的缴纳主体,关键在于判断未按时缴纳社保的责任归属。

补交社保滞纳金是公司交还是个人交的(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