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礼金是否该要回来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在某些法定情形下,礼金可能需要返还;而在其他情形下,可能无需返还。
在法律层面,礼金通常被视为彩礼的一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了返还彩礼的情形。
一、应当返还礼金的情形
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如果男女双方只是按照习俗举办了婚礼,但并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这种情况下在“离婚”(实际未成立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后,给付礼金的一方可要求返还。例如,甲乙两人办了婚礼给了彩礼,但一直没登记,后来两人分开,甲支付的礼金可以要求乙返还。
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结婚登记后,如果因为某些原因,双方实际上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最后离婚的,给付礼金的一方也有权要求返还。比如,丙丁登记结婚后,丁长期在外地工作,两人没有实际共同生活,后来离婚,丙可以要求丁返还礼金。
3.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比如,戊为了给己礼金,四处借款,导致家庭经济陷入困境,离婚时戊可以要求己返还礼金。
二、无需返还礼金的情形
如果不存在上述法定情形,或者虽然有一定特殊情况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礼金一般不用返还。比如双方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多年后离婚,且礼金在共同生活中已经合理消耗,那么一般不会支持返还礼金的请求。同时,实践中对于礼金返还的数额也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不一定是全额返还,会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过错程度等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