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类型的犯罪,具体归属于该类罪中的扰乱公共秩序罪。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犯罪类型是按照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客体进行分类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一个大类,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日常管理活动和秩序。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所侵犯的法益主要是社会公共秩序和网络空间的正常管理秩序。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犯罪日益猖獗,一些人通过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为网络犯罪的实施提供了便利条件,使得网络犯罪更加容易实施和蔓延,严重扰乱了网络空间的正常秩序。
例如,一些人明知他人利用网络进行诈骗活动,仍然为其提供技术服务搭建诈骗网站,或者提供支付结算账户帮助转移赃款。这些行为虽然行为人可能没有直接实施诈骗的实行行为,但他们的帮助行为对于网络犯罪的顺利进行起到了重要作用,必然会对社会管理秩序和网络空间的正常运行造成严重的破坏。因此,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归类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扰乱公共秩序罪,符合其本质特征,也体现了法律对网络空间秩序的维护和管理的重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