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离婚协议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中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由。
在法律实践中,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达成的书面协议。当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时,通常会涉及到财产方面的争议,所以一般将其归类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由。
从离婚协议的性质来看,它是一种兼具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混合协议。其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是双方基于离婚这一身份关系的解除而达成的财产处分约定。当一方不按照协议履行财产交付、过户等义务时,另一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也从侧面反映出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的重要性以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
例如,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要将名下的房产过户给另一方,但该方却迟迟不办理过户手续,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就可以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审查离婚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通常会支持守约方的诉求,判决违约方按照协议履行义务。
不履行离婚协议还可能涉及子女抚养费的支付等问题,这些同样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范畴。如果一方不按照协议支付抚养费,另一方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支付。不履行离婚协议在法律上主要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作为案由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