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不肯迁户口,可先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携带相关材料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或进行分户,也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请求派出所强制迁移户口。
在离婚纠纷中,户口迁移问题较为常见。当一方离婚后不肯迁户口时,有以下几种解决途径。
首先是协商解决。这是比较温和的方式,双方可以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就户口迁移问题进行沟通。毕竟曾经有过婚姻关系,通过友好协商,向对方说明户口不迁移可能带来的不便等情况,促使对方主动迁移户口。
若协商不成,可以到派出所进行户口迁移或分户操作。以迁移户口为例,需要准备好相关材料,如身份证、离婚证、户口本等。前往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向工作人员说明情况,申请将对方的户口迁出。如果符合迁移条件,派出所会按照规定办理迁移手续。而分户则是在原户口本的基础上,将双方的户口分开,各自独立成户。办理分户也需要携带上述相关证件,到派出所填写申请表,经审核通过后即可完成分户。
另外,部分地区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请求派出所强制迁移户口。比如,有的地方要求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户口迁移事宜,且对方拒不履行。此时,可向派出所提供相关法律文书等材料,申请强制迁移对方户口。不过,这种方式在不同地区的具体操作和要求可能有所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的户籍政策存在差异,在处理户口迁移问题时,最好先了解当地的具体规定和要求,按照相应的流程办理,以确保问题能够顺利解决。同时,在整个过程中要保持理性和冷静,避免因户口问题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