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和欠条在法律性质、形成原因、诉讼时效计算、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区别。
从法律性质上看,借条是一种借款合同的凭证,反映的是借贷关系,表明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了借款。而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体现的是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它可能基于多种原因产生,如买卖、劳务、损害赔偿等。
形成原因不同。借条主要是因借款而产生。比如,张三向李四借款 5000 元,李四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会要求张三出具借条。而欠条的形成原因较为多样。例如,甲卖给乙一批货物,乙当时没有支付货款,就可能给甲出具一张欠条;或者丙为丁提供了劳务,丁未及时支付劳务报酬,也可能打一张欠条。
诉讼时效计算有差异。对于借条,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三年;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但要给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诉讼时效从出借人主张权利而借款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之日起计算三年。对于欠条,如果有还款日期,同样从还款日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三年诉讼时效;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日期,诉讼时效从欠条出具之日起计算三年。
最后,举证责任不同。当发生纠纷时,持有借条的出借人只需向法院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一般情况下,借条本身就能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而持有欠条的债权人需要向法院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进行否认、抗辩,债权人还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原因和事实。
综上所述,借条和欠条虽然都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但在诸多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在实际生活中,要根据具体情况正确使用,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