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入户地材料指的是在办理户口迁移、落户等手续时,与打算迁入的户籍地址相关的一系列证明文件和资料。这些材料用于证明申请人有资格在该地址落户,以及该地址符合入户条件。
在户籍管理中,当一个人想要将户口从当前所在地迁移到另一个地方时,需要向拟迁入地的户籍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即拟入户地材料。这些材料的种类和要求会因不同的入户原因和地区政策而有所差异。
如果是购房入户,拟入户地材料通常包括房屋产权证明。这是证明申请人在拟入户地拥有合法房产的重要依据,房产的所有权人一般可以将户口迁入该地址。此外,还可能需要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相关购房凭证,以进一步证实购房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对于投靠亲属入户的情况,拟入户地材料主要涉及亲属关系证明。例如,结婚证可以证明夫妻关系,出生证明能证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等。同时,被投靠方的户口簿也是必不可少的,它能显示被投靠人的户籍信息以及该地址的落户情况。
而对于人才引进、积分入户等情况,除了可能需要提供与拟入户地房产或亲属相关的材料外,还会有其他特定的要求。比如,人才引进可能需要提供学历证书、工作证明、社保证明等,以证明申请人符合当地人才引进的条件;积分入户则需要根据当地的积分指标体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来计算积分,如居住证明、纳税证明等。
总之,拟入户地材料是办理户口迁移过程中的关键部分,申请人需要根据自身的入户情况,准备齐全、准确的材料,以确保户口迁移手续能够顺利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