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租房子中介费的收取方式没有统一标准,常见模式有三种,一是双方各自支付月租金的一定比例,通常为30%-50%;二是租客承担一个月租金作为中介费;三是房东和租客协商分担,具体比例由双方商定。
在济南市,房屋租赁市场活跃,中介服务在其中起到了重要的桥梁作用。关于租房子中介费的收取,存在多种情况。
第一种常见的收取方式是双方各自支付月租金的一定比例。许多中介公司会要求房东和租客分别支付月租金的30%-50%作为中介费。例如,一套月租金为2000元的房子,按照各自支付50%的标准,房东和租客都需要向中介支付1000元的中介费。这种方式相对比较公平,双方共同承担了中介服务的费用。
第二种方式是租客承担一个月租金作为中介费。在一些情况下,房东可能不愿意支付中介费,或者中介与租客协商后,由租客独自承担一个月的租金作为中介费用。比如月租金3000元,租客就需要额外支付3000元给中介。这种方式在市场上也较为常见,尤其是在房东处于优势地位或者房源较为紧俏的时候。
第三种是房东和租客协商分担。这种情况下,中介费的分担比例没有固定标准,完全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商定。可能房东承担大部分,也可能租客承担大部分,甚至可能出现一方支付少量费用而另一方支付大部分的情况。例如,房东着急出租房屋,可能会承担较多的中介费,如承担70%,租客承担30%。
此外,中介费的收取还可能受到房屋性质、租赁期限、市场供需等因素的影响。一些高端公寓或者商业用房的中介费可能会相对较高,而长期租赁的中介费在协商时可能会有一定的优惠。同时,在市场房源供大于求时,租客的议价能力相对较强,可能争取到更有利的中介费支付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