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既不是一般保证也不是连带保证,抵押担保与保证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属于保证担保的范畴,而抵押担保是以特定财产作为抵押物来保障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

需要明确抵押担保、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基本概念。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向乙借款,甲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若甲到期不还钱,乙就可以通过对房屋进行处置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而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其中,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并且在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连带保证中,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在性质、实现方式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抵押担保侧重于以抵押物的价值来保障债权,而保证担保是基于保证人的信用来承担责任。所以,抵押担保不能简单地归类为一般保证或者连带保证。

抵押担保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