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卖财产时,动产流拍两次后可以进行变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流拍三次后可以进行变卖。
在司法执行程序中,法院为了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关于流拍后变卖的规定,在相关法律中有明确说明。
对于动产而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次拍卖流拍后,法院会组织第二次拍卖。如果第二次拍卖仍然流拍,此时就可以将该动产进行变卖。这是因为动产的价值相对来说可能较小,且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和易损耗性等特点,经过两次拍卖后若仍无人竞买,为了尽快实现财产的处置,避免资源的闲置和浪费,所以可以进入变卖程序。
而对于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法院会进行三次拍卖。第一次拍卖流拍后,会进行第二次拍卖,若第二次拍卖还是流拍,会再组织第三次拍卖。当第三次拍卖依旧流拍时,就可以对该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进行变卖。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往往价值较大,涉及的利益关系更为复杂,所以给予更多的拍卖机会,以尽可能实现其最大价值,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变卖的价格等相关事宜也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和法院的具体要求。并且不同地区在具体的操作和实践中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总体上都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执行流拍后变卖的程序。通过这样的规定,既保证了司法执行的效率,也兼顾了财产价值的最大化和当事人权益的平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