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限制性规定包括法律法规限制、公司章程限制等。不同类型公司的股权转让限制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体现在股东优先购买权等方面,股份有限公司则在转让场所、特定人员转让期限等方面存在限制。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限制
1. 内部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一般没有严格限制,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2. 外部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限制
1. 转让场所: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 发起人转让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 董监高转让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三、其他限制
除了上述法定限制外,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些规定对公司股东具有约束力。同时,涉及国有股权、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等特殊类型的股权转让,还需遵循相关的特别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