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买的房分手是否能要回来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可能可以要回,也可能无法要回,关键在于购房资金的支付情况、房产登记情况等因素。

一、一方出资且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如果是一方出资购买房屋,并且房产登记在出资方自己名下,那么从法律角度看,该房产属于出资方的个人财产。在分手时,出资方当然有权保留该房产,不存在要回的问题,因为房产本就归其所有。例如,男方在恋爱期间用自己的积蓄购买了一套房子,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即使后来双方分手,该房产依然属于男方。二、一方出资但登记在对方名下这种情况较为复杂。如果出资方能够证明其出资是基于结婚目的的赠与,而双方最终未结婚,那么出资方可以主张撤销赠与,要求对方返还购房款或房产。比如,男方出资为女方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女方名下,是为了和女方结婚,然而后来双方分手,男方可以通过提供出资证明、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购房的目的是结婚,从而要求女方返还。但如果无法证明是附条件的赠与,可能会被认定为一般赠与,出资方就难以要回房产。三、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当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时,无论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该房产通常被视为双方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分手时,双方可以按照出资比例分割房产。例如,双方按照3:7的比例出资购房,那么在分手时也可以按照这个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如果双方对分割方式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此外,如果双方在购房时有关于房产归属和分割的书面协议,那么应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理。总之,恋爱时买房分手能否要回房产,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必要时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恋爱时买的房分手能要回来么吗(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