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复婚需双方携带相关证件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会对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复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复婚是指已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重新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其手续和流程如下:
申请:男女双方需持相关证件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复婚申请。这些证件包括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填写声明书:双方当事人需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复婚登记声明书》。在声明书中,要如实填写本人与对方的基本信息、声明事项等内容,并在“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审核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书等进行审查,查看其是否符合复婚的条件。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离婚情况、是否自愿复婚等。经审查符合复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会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复婚登记的程序与结婚登记基本相同,但在婚姻登记证上会注明“复婚”字样。
特殊情况:如果在复婚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如重婚等,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此外,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件或证明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婚姻登记机关会要求当事人补充或更正。
办理复婚手续,能够从法律层面重新确立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保障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让家庭关系更加稳定,为夫妻双方和子女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