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委托人签字一般签自己的名字。
在委托关系中,被委托人又称受托人,是接受委托人委托,代替其处理相关事务的一方。当被委托人进行签字时,通常是签自己的名字。这是因为被委托人是基于委托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委托人实施具体行为。
签被委托人自己的名字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一方面,从法律责任的角度来看,当被委托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签字时,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但如果被委托人超越委托权限签字,或者在签字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被委托人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签自己的名字便于明确责任主体,一旦出现纠纷,可以清晰地界定被委托人是否存在不当行为。
另一方面,签被委托人自己的名字也符合交易习惯和证据规则。在各种文件、合同等签署过程中,签名是一种重要的确认和证明方式。被委托人签署自己的名字,能够证明是其本人代表委托人进行了相关行为。而且在后续可能的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中,签名可以作为重要的证据,用于证明委托行为的实施情况。
不过,在签字时,为了更清晰地表明委托关系,被委托人通常会注明自己是受委托人的委托进行签字。例如,在签名后面加上“(受[委托人姓名]委托)”。这样既能明确是基于委托进行的签字,又能清晰地体现出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各自的身份和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