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清算组的组成因公司解散的不同情形而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通常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当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这是因为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相对了解,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能够较好地处理公司的剩余资产和债务问题,维护自身及其他相关方的利益。
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董事在公司的日常运营中发挥着重要的管理作用,对公司的情况比较熟悉,由董事组成清算组具有一定的优势。同时,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也有权确定清算组的人员,以确保清算工作能够公正、有效地进行。
如果公司在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指定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这些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这种由法院指定清算组的方式,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公司因拖延清算而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损。
总之,公司解散清算组的组成旨在确保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等各方的合法权益。不同的组成方式适应了不同类型公司和不同解散情形的需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