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金分为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计算方式有所不同。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按照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一般包括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和一般债务利息;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如果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首先来看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计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 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这里的迟延履行期间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一般债务利息则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例如,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是按照年利率 6%计算,那么在迟延履行期间,这部分利息就按照该标准继续计算。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对于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当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时,如果该行为给申请执行人造成了损失,应当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比如,被执行人未按要求交付特定的设备,导致申请执行人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损失,那么就需要双倍补偿这部分损失。
若未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迟延履行金的数额。法院会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被执行人的过错程度、对申请执行人造成的影响等因素来合理确定迟延履行金,以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六十二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