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发现刑事犯罪,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可能会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也可能会继续审理民事部分,或者刑事和民事部分分别审理。
当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涉及刑事犯罪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处理原则和程序。
如果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所涉及的事实完全重合,即民事纠纷本身就是由犯罪行为引起的,那么法院一般会裁定驳回民事起诉,并将案件材料移送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这是因为刑事诉讼在处理犯罪行为上具有优先性,需要先对犯罪行为进行刑事侦查、起诉和审判。例如,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如果发现所谓的借款行为实际上是诈骗行为,法院就会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
若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所涉及的事实部分相关,但并非完全一致,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审理民事部分。如果民事案件的审理不需要以刑事案件的结果为依据,法院可以继续审理民事案件。比如,在一些合同纠纷中,一方当事人可能存在伪造印章的刑事犯罪行为,但合同的其他条款和履行情况等民事争议部分可以独立于刑事犯罪进行审理,此时法院可以继续对民事部分进行审理和判决。
另外,对于一些复杂的案件,可能会采取刑事和民事部分分别审理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各自独立进行,但在判决结果上可能会相互影响。例如,在一些侵权纠纷中,侵权行为可能同时构成犯罪,刑事判决中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可能会对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产生影响。
总之,在民事发现刑事的情况下,具体的处理方式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