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继子女断绝关系的办理需分情况来看。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一般不能通过法律程序直接断绝;若双方关系恶化,可通过向法院起诉解除;而若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自然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无需特别办理断绝手续。
要明确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关系的性质。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形成通常是因为生父或生母再婚。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当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双方才形成拟制血亲关系,这种关系在法律上具有与自然血亲类似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双方关系恶化到无法共同生活,是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解除这种关系的。通常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双方关系恶化的程度、是否存在虐待、遗弃等行为等。如果法院认为双方关系确实无法维持,会判决解除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然而,如果继父母并没有对继子女进行抚养教育,那么他们之间仅仅是一种姻亲关系,不存在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这种情况下,双方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无需通过特定的法律程序来断绝关系,当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的婚姻关系解除时,他们之间的关系在法律意义上自然也就结束了。
需要注意的是,一旦通过法律程序解除了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继子女对继父母将不再承担赡养义务,但如果继父母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继子女可能仍需要给予一定的生活帮助。总之,和继子女断绝关系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需要谨慎对待,并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