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选房不满意可以通过与相关部门协商、申请重新选房、投诉维权等方式来处理。
在遇到安置房选房不满意的情况时,首先可以尝试与负责安置的相关部门进行协商。一般来说,负责安置房分配的部门可能是当地的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拆迁办或者社区等。与他们沟通时,要清晰地说明自己不满意的原因,比如房屋的楼层、朝向、户型等方面存在问题。如果理由合理且符合相关规定,相关部门有可能会考虑给予一定的解决方案,例如在后续有更合适房源时进行调整。
有些地区对于安置房选房有重新选房的政策规定。若符合重新选房的条件,比如所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等,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重新选房。这就需要仔细了解当地的安置房分配政策和重新选房的具体流程,准备好相关的证明材料,按照要求提交申请。
如果通过协商和申请重新选房都无法解决问题,还可以考虑投诉维权。可以向当地的信访部门反映情况,信访部门会对问题进行登记和处理,督促相关部门解决问题。也可以寻求法律途径,咨询专业律师,收集相关证据,如选房协议、房屋质量检测报告等,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整个过程中,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包括与相关部门沟通的记录、选房的文件等。同时,要理性表达自己的诉求,避免采取过激的行为,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并且要及时关注相关部门的处理进度,积极配合解决问题。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