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违约金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可按实际损失确定,法律未规定统一标准,一般以不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宜。
在房屋租赁中,违约金是保障合同履行的重要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体现了合同自治原则,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式。
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一方违约时,受损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其实际遭受的损失。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例如因对方提前解除合同导致寻找新的租赁房屋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租金差价等。
关于违约金的标准,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统一的数额,但一般认为违约金过高或过低都可以请求调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此时,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反之,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受损方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调整违约金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例如,如果违约方是因为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违约,可能会适当减轻其违约责任。
总之,租赁房屋违约金的规定给予了当事人一定的自主空间,但同时也受到法律的约束和调整,以确保公平合理地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