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诉讼费一般由败诉方承担,但离婚案件一般不存在绝对的胜诉方与败诉方,所以通常先由原告在起诉时预交,最终由双方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离婚诉讼中,涉及到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诉讼费用的承担有着明确的规则。
在案件启动阶段,原告需要按照规定预交诉讼费。这是因为在起诉时,法院无法确定最终的诉讼结果,所以先由提起诉讼的一方缴纳费用。离婚案件每件需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然而,最终诉讼费用并不一定由原告承担。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它不像普通的民事案件有明显的胜诉方和败诉方。离婚案件主要是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处理。所以,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先让双方当事人协商诉讼费用的负担。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按照协商结果来分担诉讼费。
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那么就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法院在决定时,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比如双方的经济状况、在婚姻中的过错程度、财产分割的比例等。例如,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法院可能会酌情让过错方多承担一些诉讼费用。
此外,如果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总之,起诉离婚诉讼费的承担并非固定不变,而是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最终的分担方式。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三百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二十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