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判给女方,户口处理可先由女方持相关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开具准迁证,再到孩子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移证,最后回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迁移户口。
当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判给女方,户口处理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以下为具体的处理方式和流程。
确定迁移意愿:首先要明确是否需要迁移孩子的户口。如果女方和孩子希望在新的生活环境中落户,或者为了孩子上学等实际需求,那么迁移户口是比较合适的选择。但如果目前的户口所在地有一些特殊的福利、政策,或者不迁移户口对孩子的生活、学习没有影响,也可以选择不迁移。
准备相关材料:通常需要准备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孩子的出生证明、女方的户口本等。这些材料是办理户口迁移的基础,务必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办理准迁证:女方需要携带上述材料到拟迁入地的派出所,向户籍民警说明情况并申请开具准迁证。民警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会开具准迁证。不同地区的审核要求和时间可能会有所差异。
办理迁移证:拿到准迁证后,女方要前往孩子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提交准迁证等相关材料,申请办理户口迁移证。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会对材料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会注销孩子在当地的户口,并开具迁移证。
办理落户手续:女方持迁移证回到拟迁入地的派出所,办理孩子的落户手续。落户完成后,孩子的户口就正式迁移到新的地址。
在整个户口处理过程中,要注意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了解具体的办理流程和要求。同时,要妥善保管好各种证件和材料,避免出现丢失或损坏的情况,以确保户口迁移工作能够顺利完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