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篮球被人打伤的赔偿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果是在正常体育活动中因合理冲撞等意外致伤,一般适用自甘风险原则,致伤者通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他人受伤,则致伤者可能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
在篮球运动这类具有一定对抗性和风险性的体育活动中,适用自甘风险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所谓自甘风险,就是参与者在明知活动有风险的情况下,依然自愿参与,就意味着其愿意承受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例如在正常的篮球比赛中,球员之间合理的身体碰撞、争抢球权等导致的受伤,通常属于自甘风险的范畴,致伤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致伤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是指致伤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受伤,仍然积极实施该行为。比如在篮球场上故意用肘击打他人脸部等。重大过失则是指致伤者没有尽到普通人应有的注意义务,做出了明显违反体育道德和规则的行为。比如在对方球员投篮时,恶意拉拽对方导致其摔倒受伤。
一旦确定致伤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项目通常包括医疗费,即因治疗受伤所花费的费用,需以医疗机构出具的票据为准;误工费,如果伤者因受伤无法正常工作导致收入减少,需提供单位的误工证明、工资流水等;护理费,若伤者需要他人护理,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此外还可能包括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具体的赔偿金额和方式,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伤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