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逾期不还,担保人通常需承担相应责任,一般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
在贷款关系中,当借款人逾期不还贷款时,担保人的责任性质和承担方式取决于担保合同的约定。
一般保证责任:如果担保合同中约定为一般保证,那么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需要先通过法律途径向借款人追讨债务,在穷尽所有手段后,若借款人仍然无法偿还债务,此时担保人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不过,存在一些法定情形下,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上述权利,比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等。
连带保证责任:若担保合同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借款人贷款逾期不还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偿还贷款,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无需先向借款人追讨,可直接要求担保人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进行追偿。
此外,担保人承担责任的范围通常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具体以担保合同约定为准。如果贷款逾期不还,不仅会影响担保人的信用记录,还可能导致其财产被用于偿还债务。所以,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一定要充分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谨慎考虑担保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