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仲裁中,双方当事人分别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在这个过程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称呼有助于清晰界定各自的角色和地位。
当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认为自身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时,提出申请的一方就被称作申请人。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提交仲裁申请书,详细阐述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同时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例如,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而申请仲裁,此时劳动者即为申请人,他要在申请书中说明被拖欠工资的具体情况、工作时长等信息,并附上劳动合同、工资条等证据。
而被申请人则是与申请人存在劳动争议,被申请人要求承担相应责任的另一方。被申请人在收到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申请书副本后,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答辩书,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和理由进行回应和反驳。比如在上述拖欠工资的案例中,用人单位就是被申请人,它可以在答辩书中说明拖欠工资的原因,如资金周转困难等,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在劳动仲裁的整个过程中,无论是庭审还是相关的法律文书,都会明确使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这两个称呼来指代双方当事人。这两个称呼不仅是一种规范的法律用语,更能准确反映双方在仲裁程序中的地位和角色,有助于劳动仲裁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