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价目表通常属于要约邀请。
在合同法领域,明确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至关重要。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内容具体确定以及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两个条件。而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商品价目表一般只是提供了商品的价格信息等内容,它并没有明确表明只要对方作出承诺,发出价目表的一方就一定会与之订立合同。它的主要作用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展示商品的价格情况,吸引他人向其发出购买商品的要约。例如,商场发放的商品价目宣传册,上面列有各种商品的价格,这只是在向消费者传达商品的价格水平,当消费者看到价目表后产生购买意愿,向商场提出购买要求时,才是消费者发出了要约,商场再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承诺。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将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列为要约邀请。这是因为这些内容通常不具备要约所要求的确定性和受约束性。
不过,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商品价目表的内容满足要约的条件,也可能被认定为要约。比如价目表中明确表示“数量有限,先到先得,按此价格出售”等类似内容,表明了发出方愿意受该价目表约束,一旦对方承诺就成立合同,此时就可以将其视为要约。但这种情况相对较少,一般情况下商品价目表还是被认定为要约邀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