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结婚领证并非随便哪个民政局都可以,对于当兵的人员也有相应规定。一般要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可以在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在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一、普通情况规定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也就是说,普通民众结婚需要在双方其中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进行登记,不能随意选择其他地区的民政局。比如男方户口在A地,女方户口在B地,他们可以选择A地或者B地的民政局领证,但不能去C地(双方户口都不在此)的民政局办理。

二、现役军人结婚登记地点规定现役军人因其身份的特殊性,在结婚登记地点上有特别规定。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有多个选择。一是可以在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例如某军人所在部队驻扎在D地,他就可以选择D地的民政局进行结婚登记。二是可以在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因为军人入伍时通常会注销原常住户口,若其原常住户口在E地,也能选择E地的民政局领证。三是还可以在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若军人的结婚对象户口在F地,他们也能在F地的民政局完成结婚登记手续。

总之,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现役军人,结婚领证都要遵循相关规定,在符合要求的民政局办理登记,以确保婚姻登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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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