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车祸后保险公司不垫付医药费,可通过与保险公司沟通协商、向银保监会投诉、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等方式来解决。
在车祸发生后,保险公司不垫付医药费的情况时有发生,以下是具体的应对办法。
与保险公司沟通协商:首先要确认保险合同条款,明确保险公司是否有垫付义务。若有,及时收集并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材料,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院的诊断证明、费用清单等,向保险公司说明情况,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垫付。沟通时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等,以备后续可能的需要。
向银保监会投诉:如果与保险公司沟通后仍无法解决问题,可以向银保监会进行投诉。银保监会是保险公司的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有监督管理的职责。投诉时需准备好详细的材料,包括保险合同、与保险公司沟通的记录、医院的相关证明等,以书面形式说明事情的经过和诉求。
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于符合条件的情况,可以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根据相关规定,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情形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可以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申请时要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等。
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若情况紧急,不及时支付医药费会影响伤者的治疗,可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在申请时,要向法院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情况的紧迫性和保险公司有支付义务。
在整个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好各类证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推动问题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