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具有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为目的、属于用益物权、一般具有无偿性、具有人身专属性、设立需遵循法定形式等特征。

居住权是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为目的。居住权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障居住权人在他人住宅中居住,以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比如老人通过设立居住权,得以在子女提供的房屋中安享晚年,该权利紧紧围绕生活居住这一核心目的。

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这意味着居住权人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人可以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房屋进行实际控制和使用,排除他人的干涉。例如,居住权人可以在房屋内正常生活,对房屋进行必要的维护等,但不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对房屋进行处分,如出售、抵押等。

居住权一般具有无偿性。根据《民法典》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通常情况下,居住权的设立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定关系,如赡养、扶养等,不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

然后,居住权具有人身专属性。居住权是与居住权人的人身紧密相连的权利,只能由居住权人本人行使,不得转让、继承。一旦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通常也随之消灭。

最后,居住权设立需遵循法定形式。设立居住权,不仅要订立书面合同,还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这一规定确保了居住权的设立具有公示性和公信力,保障了居住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在房屋交易过程中,通过查询登记信息,买受人可以了解房屋是否存在居住权负担,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居住权有什么特征吗(0)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