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通常可以直接行使债权。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依法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相当于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债权人的地位,可向债务人主张原本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明确赋予了担保人在履行担保义务后的追偿权利。

当担保人替债务人偿还债务时,实际上是为债务人承担了本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此时,担保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失,而债务人则因此免除了对债权人的债务。为了平衡这种利益关系,法律赋予担保人追偿权。例如,甲为乙向丙的借款提供担保,当乙无法按时还款,甲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丙偿还了借款后,甲就有权向乙追偿其代偿的款项。

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通常以其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为限。也就是说,担保人只能在自己已经支付给债权人的金额范围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同时,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方式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途径来实现。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担保人的追偿权可能会受到限制。比如,当债务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担保人的追偿权可能需要按照破产程序的规定来行使。此外,如果担保合同中对追偿权有特别约定,那么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来行使权利。

总之,一般情况下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能直接行使债权,这是法律保障担保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有助于维护担保制度的正常运行和交易的安全稳定。

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能否直接行使债权(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