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超过30天是否还能领离婚证,需要分情况来看。如果是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天内双方未去申请发给离婚证,那么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不能再按原程序领取离婚证;若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天内去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则可以领取离婚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也就是说,整个离婚登记流程有两个30天的重要节点。第一个30天是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撤回离婚申请。第二个30天是冷静期届满后的领证期,双方需要在这30天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如果超过了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天这个领证期限,婚姻登记机关会认定双方撤回了离婚登记申请。此时若双方仍然想离婚,就需要重新走离婚登记程序,即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重新经历30天的离婚冷静期以及之后30天的领证期。
所以,离婚冷静期超过30天能否领离婚证,关键在于是否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天内去申请发给离婚证。这一规定旨在给予夫妻双方足够的时间冷静思考,避免冲动离婚,但也需要当事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节点来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