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一般应当在执行拘留时当场交付被拘留人拘留证;如果被拘留人拒绝接收或者抗拒签名、盖章的,执行拘留的人员应当在拘留证上注明。情况紧急来不及当场出示拘留证的,也应在拘留实施后立即出示。
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特殊紧急情况。在一些特殊紧急情况下,比如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等情形,公安机关可能来不及当场出示拘留证。但即便如此,在控制犯罪嫌疑人后也应立即出示拘留证。从保障人权和程序合法的角度来看,及时出示拘留证是对被拘留人权利的一种保障,让其明确自己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据和原因。后续程序。拘留证的发放只是刑事拘留程序的开始。之后,公安机关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对被拘留人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如果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综上所述,正常情况下拘留证应在执行拘留时当场出示,特殊紧急情况也需立即出示,以确保整个拘留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