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离婚后对于成年孩子,父母无需支付抚养费。但如果成年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父母仍需负担必要的抚养费,费用计算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明确成年子女抚养费支付的特殊情形。根据法律规定,通常子女成年后,父母的抚养义务即终止。然而,存在特殊情况,当成年子女还在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时,由于其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无法维持自身的生活和学业所需,父母需要继续承担抚养责任。另外,若成年子女因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导致无法依靠自己的能力维持正常生活,父母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因素。一是子女的实际需要,这包括子女在生活、学习、医疗等方面的合理开支。例如,孩子在学习过程中需要参加一些必要的培训课程,或者患有疾病需要定期治疗等,这些费用都应纳入考虑范围。二是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这要综合考虑父母的收入情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需要承担的责任。如果父母一方收入较高,经济状况较好,那么可能需要承担相对较多的抚养费;反之,如果父母收入较低,负担能力有限,抚养费的数额也会相应减少。三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不同地区的生活成本存在差异,在经济发达地区,生活费用相对较高,抚养费的数额可能也会比经济欠发达地区要高。
最后,抚养费的计算方式。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例如,孩子患有重大疾病,需要高额的医疗费用,此时就可以适当提高抚养费的比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