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发生阶段、停止原因、处罚原则三个方面。犯罪预备是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未着手实行犯罪;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犯罪未遂是已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从发生阶段来看,犯罪预备发生在犯罪的预备阶段。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仅仅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比如为了盗窃而购买开锁工具、踩点等。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的整个过程中,包括预备阶段、实行阶段以及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阶段。例如,在预备盗窃时因良心发现而放弃,或者在已经着手盗窃后又主动停止并归还财物等。犯罪未遂则只能发生在着手实施犯罪之后。例如,小偷已经开始撬门准备进入屋内盗窃,就属于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此时如果因被他人发现而未能得逞,就是犯罪未遂。

停止原因是区分三者的关键。犯罪预备停止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比如被警方提前察觉、同伙告发等,导致其无法着手实施犯罪。犯罪中止是出于行为人自身的意愿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能而不欲”。比如行为人在实施抢劫过程中,看到被害人可怜而主动放弃抢劫。犯罪未遂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欲而不能”。例如,在杀人过程中,因被害人反抗激烈、突然有人出现等外界因素导致犯罪未能完成。

在处罚原则上也有所不同。对于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为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毕竟尚未实际实施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对于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这体现了对主动放弃犯罪行为的鼓励。对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不能免除处罚,因为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其社会危害性比犯罪预备更大。

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区别在于(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