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增加酒类后,税收的增加主要体现在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不同情况增加税收的方式和金额有所不同。具体需依据酒类销售规模、销售模式等确定。
当企业经营范围增加酒类后,会涉及到多种税收的变化。
消费税方面:酒类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白酒是复合计征消费税,即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相结合。从价计征是按照销售额的20%计算消费税,从量计征是每500克0.5元。啤酒则根据每吨出厂价格不同分档次计税,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250元/吨;每吨出厂价在3000元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黄酒实行从量定额计征,税额为240元/吨。其他酒按销售额的10%计征消费税。例如,企业销售10吨出厂价为4000元/吨的啤酒,消费税为10×250 = 2500元。
增值税方面: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一般纳税人销售酒类,增值税税率为13%。假设企业销售酒类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万元,那么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0×13% = 1.3万元。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酒类,征收率通常为3%(疫情期间有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销售酒类取得的收入会增加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如果企业因销售酒类增加了利润,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也会增加。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5%,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有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还可能涉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它们是以增值税和消费税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所在地不同,税率分为7%(市区)、5%(县城、镇)和1%(其他地区);教育费附加率为3%。
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