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业务员的判刑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若业务员起到主要作用,可能认定为主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等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为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中,业务员的量刑情况较为复杂,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关于主从犯的认定。如果业务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起到了主要作用,例如积极主动地参与宣传推广、直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且吸收的资金数额较大,对犯罪的实施和完成起到了关键推动作用,那么可能会被认定为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如果业务员在犯罪中只是起到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比如仅按照上级要求从事一些辅助性的事务性工作,如简单的资料整理、信息传递等,一般会被认定为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因为从犯在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低。
此外,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业务员能够及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并主动停止犯罪行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退还违法所得,且其参与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根据法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量刑时还会考虑业务员吸收资金的数额、给存款人造成的损失、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吸收资金数额越大、造成的损失越严重,量刑通常会越重;而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会相应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总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业务员的判刑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