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探视时间达不成一致,双方可先尝试再次协商沟通,若协商无果,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确定探视时间等相关事宜。
在离婚案件中,当夫妻双方就子女探视时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这是较为常见且棘手的问题。双方应当保持冷静和理性,尝试再次进行友好协商。因为毕竟曾经是夫妻,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通过和平沟通有可能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探视方案。可以综合考虑孩子的生活、学习安排,双方的工作时间、居住距离等因素,重新探讨合适的探视时间和方式。
如果多次协商仍然无法达成一致,那么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探视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和时间作出判决。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出发点。
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多方面因素。例如孩子的年龄,对于年幼的孩子,可能更倾向于较为频繁但时间较短的探视;而对于年龄稍大、有一定自主意识的孩子,法院也会适当听取孩子的意见。此外,双方的实际情况,如工作稳定性、居住环境等也会纳入考量范围。法院会结合这些因素,确定一个合理的探视时间和方式,可能会规定每周探视一次、每月探视几次,或者在特定节假日进行探视等。
一旦法院作出判决,双方都应当遵守判决结果。如果一方不履行判决,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过,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保障探视权的实现,一般不会对孩子进行强制带走等行为,而是通过罚款、拘留等措施促使拒不履行的一方配合。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