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不受上述数量限制。
在我国收养子女的数量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收养子女数量的基本规则是区分收养人有无子女的情况。对于无子女的收养人,从法律角度给予了相对宽松的规定,允许其收养两名子女。这一规定考虑到无子女的收养人可能有更强烈的意愿和能力抚养更多的孩子,以满足他们组建家庭的需求,同时也为更多孩子提供了稳定的成长环境。
而对于有子女的收养人,法律规定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这主要是基于家庭资源、抚养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的考量。有子女的家庭已经承担了一定的抚养责任和经济压力,限制收养数量可以确保收养的孩子能够得到足够的关爱、教育和生活保障,避免因收养过多孩子导致家庭资源分配不均,影响孩子的成长质量。
不过,法律也有特殊的规定。当收养对象是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时,收养人不受收养一名或两名子女的数量限制。这体现了法律对于这些特殊群体的关爱和保护。孤儿失去了原生家庭的依靠,残疾未成年人需要更多的照顾和支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也急需一个温暖的家庭。法律放宽对这类收养数量的限制,鼓励社会力量积极收养这些孩子,让他们能够融入正常的家庭生活,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和关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