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起诉离婚时,若同意离婚,可在诉讼过程中与对方协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后由法院出具调解书或判决书解除婚姻关系;若不同意离婚,可向法院表明态度并提供夫妻感情未破裂的证据,若法院认定感情未破裂一般不会判决离婚,但对方在符合条件下可再次起诉。
如果同意离婚,那么在接到法院传票后,要积极参与到诉讼程序中。在庭审前,应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要准备好财产的产权证明、购买凭证等;涉及子女抚养的,要准备好自己有利于抚养子女的相关证据,如收入证明、居住环境证明等。在庭审过程中,与对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关键问题进行协商。若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可以根据双方的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解除;若双方虽达成一致,但法院认为有必要进行判决,也会根据协商情况作出判决书,以判决书的形式解除婚姻关系。
要是不同意离婚,需要向法院清晰地表明自己不愿意离婚的态度。同时,要积极收集能够证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证据。例如,双方曾经的聊天记录、共同旅游的照片、亲朋好友证明夫妻关系和睦的证人证言等。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标准。如果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通常不会判决离婚。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六个月后原告再次起诉离婚的,法院一般会受理,并且再次起诉时判决离婚的可能性相对较大。
此外,无论是否同意离婚,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要遵守法律程序和法庭纪律,尊重法官和对方当事人,以理性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