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制和索赔发生制是保险业务中两种不同的承保基础,二者主要区别在于保险责任的认定依据不同。事故发生制以事故发生的时间来确定保险责任,而索赔发生制以索赔提出的时间来确定保险责任。

在保险领域,不同的承保基础对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和责任界定有着重要影响。事故发生制是指保险人对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的职业责任事故引起的损失负责,而不管受害方是否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索赔。也就是说,只要保险事故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即使索赔是在保险期间结束后提出,保险公司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承保方式更侧重于事故发生的时间节点。例如,某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投保了产品责任险,采用事故发生制。在2023年6月该企业生产的产品导致消费者受伤,但消费者在2024年3月才向企业索赔,此时保险公司仍需对该事故进行赔偿,因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索赔发生制则是以索赔提出的时间为基础来确定保险人的责任。即保险人仅对在保险期间内收到的索赔负责,而不管导致索赔的事故是何时发生的。比如,某律师事务所购买了职业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采用索赔发生制。如果该律师事务所在2022年的一个案件处理中存在失误,但客户在2023年10月才向律师事务所提出索赔,此时保险公司会对该索赔进行处理;若客户在2024年7月才提出索赔,由于索赔提出时间不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风险角度来看,事故发生制对于保险公司而言,面临的风险时间跨度较大,因为可能在保险期间结束后很长时间仍会收到基于保险期间内事故的索赔。而索赔发生制相对更便于保险公司对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因为其责任范围主要取决于保险期间内收到的索赔情况。对于被保险人来说,选择事故发生制可能更有利于保障其长期的风险,但保费可能相对较高;选择索赔发生制则可能保费相对较低,但需要注意在保险期间内及时处理索赔事宜。

事故发生制与索赔发生制的区别(0)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并共同签名。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当事人的责任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