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的配偶未签字通常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责任具有相对独立性,一般是基于担保人的个人意思表示而产生,不能随意将其扩展到担保人的配偶。

从法律原理角度来看,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这意味着保证责任的产生依赖于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达成的合意。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明确作出保证意思表示的主体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的配偶如果没有在保证合同上签字,就没有以书面形式表达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所以不能直接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从司法实践方面分析,法院在审理涉及保证责任的案件时,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因此,债权人不能仅仅因为担保人与其配偶存在婚姻关系,就要求未签字的配偶承担保证责任。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如果该保证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即使配偶未签字,也可能需要承担责任。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关键在于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例如,担保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有证据证明配偶知晓并默认该担保行为等,在这些情况下,配偶可能需要承担一定责任,但这种情况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撑。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担保人的配偶未签字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在符合特定条件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可能会承担相应责任。

担保人的配偶未签字是否承担保证责任(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